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主要国际惯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业务活动常设机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企业在一个国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分支机构(即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对该企业通过此常设机构获得的利润拥有征税的权利。这是目前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原则之一。
其次,劳务提供地原则。对于个人或者非居民企业在某国境内提供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通常由劳务实际发生地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或公司在一个国家提供了服务并从中获利,则该国有权利对这部分收益征税。
再次,支付地或汇款地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对于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类型,通常由付款方所在地或者资金转移发生的地点所在国行使税收管辖权。这种做法有助于简化跨国交易的税务管理,并防止双重不征税现象的发生。
此外,还有转让定价规则。为了确保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标准,避免通过不合理的价格调整来逃避纳税义务,国际上普遍采用转让定价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跨境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要求按照独立第三方之间应有的商业条款重新确定价格,从而合理分配利润和税收。
这些国际惯例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解决跨国纳税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