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来说:
申请人如果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认为不再需要进行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可以向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一旦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请求,并且经审查确认撤回是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其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撤回复议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同样的行政复议。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的行为明显违法时,即使申请人提出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也有可能不予同意撤回,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总之,申请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但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