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再继续计提折旧的。这里所说的“提足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和方法计算出的累计折旧额已经达到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项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并且累计计提的折旧金额等于或超过了该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可回收金额(即净残值),如果这项资产仍然处于使用状态并且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则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超过原估计寿命,可以调整其剩余使用寿命并重新计算后续期间的折旧费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已经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通常不再额外计提折旧。这是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应当在其预期使用年限内合理分配成本或价值,以反映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程度。当一项资产已经被认为达到了其使用寿命的终点,并且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足额计提了折旧,则不应再继续增加其账面折旧费用。
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做出合理的判断与处理。如果对于具体案例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