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是不被纳入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这是因为根据中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土地使用权与固定资产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只能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土地本身不是企业的资产,而土地使用权才是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损耗价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里提到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而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摊销应当单独处理,不能与固定资产折旧混淆。
然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成本可以在使用年限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期计入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摊销。这种摊销同样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它是以“无形资产摊销”的名义出现的,并不属于固定资产折旧范畴。
综上所述,在税法(二)中讨论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时,答案是不包括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一项独立于固定资产之外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