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征税决定,如确定应纳税额、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2.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查封、扣押财产或者暂停支付存款等。
3. 对于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退税申请或者不按规定退还税款的行为。
4.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 税务机关拒绝给予行政许可或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准予许可的情况。
6. 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通常需要先经过复议程序。即对于上述第1至4项情形之一的争议事项,必须首先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在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则可以直接选择提起诉讼或先进行复议。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关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