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当涉及到将一项资产从一种计量模式转换为另一种计量模式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这种转换可能发生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之间(如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或者是在金融工具重分类的情况下。
1.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如果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则该转换被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在转换日,应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未分配利润),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追溯调整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反映这一变化。
2. 对于金融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或要求将金融资产从一个类别重分类到另一个类别。例如,从按摊余成本计量转为按公允价值通过其他综合收益(FVOCI)或损益(FVTPL)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上述处理时,企业必须确保其会计政策选择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作出此种转换。此外,对于任何重大变化,都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包括变更的原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信息。
总之,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处理需严格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确保透明度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