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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中哪些事实可免于举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1/11 11:01:02  字体:
在税务案件中,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事实可以免于举证。这些事实主要包括:
1. 周知的事实:即已经被公众广泛知晓并普遍认可的事实,如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事件等。
2. 自然规律及定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和已被科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无需证明,例如地球绕太阳转、水在标准大气压下100摄氏度沸腾等。
3. 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合理推断出的另一事实。例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推定该纳税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确定的事实,在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不再需要重新举证证明。
5. 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收征收决定、处罚决定等,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可以作为已确定的事实使用。
6.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时,该部分事实即可视为已经确认,无需再进行举证证明。

以上这些情况下的事实,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免于举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上述免予举证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则原申请人仍需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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