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复议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决定、处罚等)的税务机关。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此时,提出复议请求的一方称为申请人,而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则成为被申请人。
在税务复议中,被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这包括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以及必要的解释说明等。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复议机关有权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被申请人改正。
此外,在税务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还有权参与听证会(如适用),与申请人进行辩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进入复议程序后,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以保证复议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税务复议中,“被申请人”这一角色主要代表了原作出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其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并准备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