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或长期股权投资中,当初始投资成本超过投资者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这个差额的会计处理方式取决于所采用的投资核算方法。具体来说:
1. 权益法:如果采用的是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者应当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被视为商誉的一部分。但是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这部分超额支付不会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即不作为独立的商誉项目列示),而是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作为该投资账面价值的一部分。随着后续对被投资单位损益的调整,这一初始差额会逐步体现在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上。
2. 成本法:如果采用的是成本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无论初始投资成本是否高于或低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都不会对该差异进行特殊处理。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并且除非发生减值损失或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外,后续期间不会因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成果而调整该账面价值。
总之,在权益法下,超过的部分被视为投资者为获得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所支付的额外代价;而在成本法下,则保持原投资成本不变。不同核算方法的选择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反映方式及其对损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