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这些证据是指支持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比如相关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原始凭证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其次,要提供证明程序合法性的文件资料。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记录等相关文书,用以说明在整个处理过程中遵循了法定的步骤和要求。
再次,如果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则可能还需要出具专家意见书或者鉴定报告等辅助材料来进一步阐明情况。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附上所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里的“其他有关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意见、内部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其决策合理性的文件。
总之,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全面、真实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资料,以便于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