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并且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来说: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分配给投资者)等情形,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当企业将其外购的商品按照一定比例或价值分配给股东时,这种行为被视为销售活动的一部分,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将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成本或费用范畴,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相反地,这部分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最后,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从公司获得的实物分配可能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股息、红利,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将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的行为确实需要依法纳税,并且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也可能影响到个人股东的个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