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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会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9/25 09:48:31  字体:
在涉税服务实务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会终止:
1. 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并且得到复议机关的同意。在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自己的复议请求。一旦复议机关同意了该申请,则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2.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在没有继承人继续参与复议活动时。如果申请人因故无法继续进行复议,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表示愿意承担其权利义务并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将作出终止决定。
3. 被申请人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并未提出新的请求。当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主动撤销了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申请人没有对其他事项提出新的复议要求,则复议程序自然结束。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复议机关确认的。在复议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一旦该协议得到复议机关的认可,即视为解决了原有争议,复议程序随之终止。
5. 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复议无法继续进行时。如申请人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中止或终止。

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可能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的主要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判断是否满足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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