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实体从旧”和“程序从新”。
首先,“实体从旧”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对于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如应纳税额的确定、税率的选择等),如果在新的税法实施之前已经发生了应当征税的行为或事实,则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旧税法;即使之后出台了对纳税人更为有利的新税法,也不得溯及既往地改变已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理念,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新税法颁布前未预见的变化影响。
其次,“程序从新”则是指在处理税务争议、进行税务稽查等程序性事项时,如果新的程序法规已经生效,则无论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于何时,都应当按照最新的程序规定来执行。这是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涉及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及时更新适用的程序规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稳定性,又促进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对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税法公平公正实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