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根据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矿产资源或自然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活动,如果纳税人未能按规定缴纳资源税或者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税务部门可能会出台一些具体的操作办法或通知来明确代扣代缴的具体范围、程序等事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对代扣代缴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行为不仅需要遵循《资源税暂行条例》,还需要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法律文件,实践中还可能涉及到更多详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