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重组中,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如固定资产来清偿债务时,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依据一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计量。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应采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或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来确定。
具体来说,在债权人接受固定资产的情况下:
1. 如果能够可靠地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应当以这个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基础。
2. 若无法可靠取得非现金资产(即此处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应采用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此时,如果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也难以获得,可以使用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其他合理估计的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3.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取得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入账价值的准确性。
总之,在处理此类交易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计量方法,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费用、税费等也应按规定计入相应的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