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确实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用”这个词。所谓“自用”,是指这些土地是直接用于公园或名胜古迹的建设和维护,不包括对外出租、经营等用途。如果公园或者名胜古迹将部分土地用于商业活动,比如开设商店、餐厅等,则这部分土地不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其用途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园或名胜古迹的管理者应当妥善保存与土地使用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总之,对于真正用于公园、名胜古迹建设和维护的土地,我国税法给予了免税待遇,旨在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但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