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对于跨国财产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协定和国际税务规则中,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双重征税和逃税行为,同时确保各国能够合理地对跨国经济活动征税。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常设机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家企业在某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即“常设机构”),则该国有权对该企业通过此常设机构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
2. 分配原则:国际税收协定通常规定,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定价。这意味着关联方之间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应当反映市场公允价值,以防止通过内部转移价格逃避税收。
3. 来源地规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国际惯例通常根据其来源地确定应由哪个国家征税。例如,股息一般在支付方所在国征税;而特许权使用费则可能在其受益所有人居住的国家被征税。
4. 双重征税协定:为了消除或缓解跨国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这些协定规定了如何协调各国之间的征税权利,通常包括对特定类型收入的税率限制、抵免制度等内容。
5. 资本弱化规则:一些国家还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防止企业通过过度借贷(而非股本融资)来减少其在高税率国家的有效税负。这些规则可能会设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上限,超出该比例的部分可能被视为股权投资而不是贷款,并据此调整利息费用的可抵扣性。
综上所述,国际惯例对跨国财产收益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旨在平衡各国利益的同时保障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