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对于被合并方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企业合并中,如果采用的是购买法(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购买方应当在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进行评估。对于固定资产而言,需要按照其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账面价值,并从合并日起按新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如果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净值,则差额计入商誉;若低于原账面净值,则直接冲减被购买方净资产。
其次,在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最终控制的,应当按照账面价值确认对被合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则应继续沿用被合并方原有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计提。
最后,在税务处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在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时,还需要关注税会差异调整问题。例如,在购买法下,由于固定资产可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这将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进而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总之,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处理被合并方固定资产折旧时,应综合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