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并购时,如果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这种情况在会计上被称为“负商誉”或“正向差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的规定,这种差额首先应当重新评估收购日所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地估计了任何可辨认的资产或负债。如果经过复核后仍然存在正向差异,则该差异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 首先冲减商誉:如果有之前记录的与此次合并相关的商誉,应当首先减少这部分商誉的价值。
2. 然后调整非流动资产价值:若冲减完所有相关商誉后仍有余额,接下来需要对除金融工具和递延所得税外的所有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比例进行减值。这种减值应从最不重要到最重要依次处理,以确保不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3. 最终确认为收益:如果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后仍存在正向差异,则该剩余部分应当在合并当期的利润表中确认为一项收益,计入损益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进行具体账务处理。不同地区对于“负商誉”的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