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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减免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17 10:45: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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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房产税

  知识点四、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注意: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征收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其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1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房产税。

  15.新增加: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从2011年1月 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16.新增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五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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