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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无形资产来源(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52: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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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无形资产来源(5.7)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无形资产来源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应按照取得无形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计量,确定入账价值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如果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某无形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以及在其开发阶段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规定加以确定。

  5.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加以确定。

  6.接受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加以确定。

  7.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加以确定。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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