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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计税依据(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00: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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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计税依据(5.7)

房产税计税依据

  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的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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