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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证据的质证(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30:3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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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证据的质证(5.7)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1)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1)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亦需质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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