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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备考知识点:税法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7 14:34: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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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论坛上发表的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总结,以下是《税法一》科目知识点的归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备考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原则详解如下: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
原则
含义 解析
法律优
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
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的税法
实体从
旧、程序
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
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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