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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0 17:05: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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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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