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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9 17:25:5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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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管费是不包括的,因为抵押是不用转移,不存在保管费。教材有误)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全部);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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