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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财产转让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1 16:44: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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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六、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A、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减免个税。

  B、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偶然所得:

  1.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

  3.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1.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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