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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一般反避税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4 17:27: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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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八十四、一般反避税管理

  1.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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