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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6 10:56: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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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划分类别 说明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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