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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收实体法(七)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 基本形式 | 特点 | 具体表现 |
| 税基式减免 |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
| 税率式减免 |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
| 税额式减免 |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 分类 | 特点 |
| 法定减免 |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
| 临时减免 |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
| 特定减免 |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如果说,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那么与减免税反向相对应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2)税收加成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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