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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实体法(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6 08:51: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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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收实体法(二)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如:

税种举例 课税对象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的关系
所得税 所得额 所得额 一致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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