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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5 09:08: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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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的分类

  提供应税劳务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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