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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26 17:03: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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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适用范围 1.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辅导期限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
其他:6个月。

期间处理特点
1.设置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稽查比对无误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发票限额限量领购。
3.增购发票的需预缴已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3%的税款,否则不予发售。结束辅导期后,增购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在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后续
处理
辅导期考察:是否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未发现问题的:期满的次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现问题的: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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