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工法规教材变化
章 | 节 | 2026年内容 | 2025年内容 | 变化形式 |
第一章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主要功能 | 第一节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 | 一、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的特点与构成 (一)法规的含义和特点 (二)法规的构成 二、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政策的含义与特点 (一)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含义 (二)社会政策的主要特点 | 一、社会工作法规体系 (一)法规的含义 (二)法规的主要种类 (三)法规的制定过程 二、社会政策体系 (一)政策和公共政策 (二)社会政策 (三)社会政策的主体与对象 (四)社会政策的资源调动方式 |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的特点与构成”这一部分内容表述调整; 其余部分重新编写 |
第二节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功能 | 一、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保障 二、引领社会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制度建构的作用 (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中的作用 (三)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二、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作用 (一)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实施中的作用 (二)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制定、评估和改革中的作用 | 重新编写 | |
第二章 人民信访工作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人民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构成 | 一、人民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体系 二、人民信访工作体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三)信访工作专门机构 | 一、信访工作体制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二)信访工作体制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的整体要求 (二)不同信访类型的办理要求 四、信访工作监督和追责 | 新增“人民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体系”;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第二节 人民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要求 |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与登记 (一)提出 (二)受理与登记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初次信访事项的办理 (二)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三、信访工作的监督 | |||
第三章 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基层治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基层治理的内涵、原则与目标 (一)基层治理的内涵 (二)基层治理的原则与目标 二、基层治理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 (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 (四)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 三、城市居民委员会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与职责 (二)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与运行机制 四、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与职责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与运行机制 五、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健全职业体系 (二)加强能力建设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强化激励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六、为基层减负 (一)切实精简文件 (二)严格精简会议 (三)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四)规范借调干部 (五)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六)规范明晰基层权责 (七)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 | 一、城乡社区治理 (一)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 (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 (四)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 二、城乡社区服务 (一)城乡社区服务的含义 (二)社区公共服务 (三)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 | “基层治理的重点任务”这一部分内容表述有调整;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第二节 基层政权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 一、基层政权建设的内涵 二、基层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 | 新增 | ||
第四章 新就业群体工作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新就业群体工作的法规与政策的主要构成 | 一、党的建设领域 二、劳动权益保障领域 三、平台企业主体责任领域 | 新增 | |
第二节 新就业群体工作的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要求 | 一、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二、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三、加强平台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 新增 | ||
第五章 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志愿者的法规与政策 | 一、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志愿者的权利 (二)志愿者的义务 二、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 (一)申请与注册 (二)招募 (三)培训 (四)日常管理 (五)服务支持和风险防控 | 一、志愿服务的界定与特征 (一)志愿服务相关概念界定 (二)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 二、志愿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二)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一)志愿者招募注册 (二)志愿者培训管理 (三)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制度 (四)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制度 四、志愿服务基金的规定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志愿服务组织的法规与政策 | 一、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一)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二)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 二、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建设 (二)提升服务能力 (三)加大服务支持 (四)完善监督管理 | |||
第三节 志愿服务活动的法规与政策 | 一、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概念 (二)志愿服务活动的性质与特征 二、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一)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与过程管理 (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 三、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促进 | |||
第六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的法规与政策 | 一、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 二、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 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要求 三、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要求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使用的法规与政策 |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的原则 (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 任)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流动 (一)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向基层社区流动 (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流动 (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与政策目标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 | 重新编写 | |
第三节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评价的法规与政策 |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一)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二)初级和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 |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及范围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与监督管理 | 重新编写 | |
第四节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激励的法规与政策 | 一、合理确定薪酬待遇 二、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三、努力提高职业地位 四、关心艰苦地区人才成长发展 五、加大资金支持 | 一、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 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五、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 重新编写 | |
第七章 人民调解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的主要构成 | 一、人民调解法规 二、调解政策 | 新增 | |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要求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及类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构成 (二)人民调解员资格 (三)人民调解的类型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 (一)受理纠纷 (二)调查记录 (三)进行调解 (四)结束调解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一)调解协议的内容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的确认 四、人民调解的原则 (一)依法调解原则 (二)自愿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五、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义务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严格人员选聘,优化队伍结构 (二)强化培训管理,提升队伍素质 (三)完善制度保障,确保队伍稳定 |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一)受理纠纷 (二)调查研究 (三)进行调解 (四)结束调解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一)调解协议的内容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的确认 (三)人民币的调解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义务 | 删除原第一条;新增“人民调解的组织及类型”“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
第八章 社会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低保准入条件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及例外情形 二、低保的申请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家庭经济状况的构成 (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程序 (三)信息核对与辅助评估 (四)结果告知与复查 四、低保的审核确认 五、低保的管理和监督 六、低保标准的调整 |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一)低保对象资格 (二)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三)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五)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六)低保动态管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一)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 (五)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 表述调整 |
第二节 特困人员供养的法规与政策 | 一、供养对象的范围与认定条件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二)审核确认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四)终止救助供养 三、救助供养内容 四、供养标准与供养形式 (一)供养标准 (二)供养形式 五、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 | 重新编写 | ||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一、自然灾害救助的基本原则 二、救助准备 三、应急救助 四、灾后救助 五、响应机制 | 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三)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 | 重新编写 | |
第四节 医疗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二、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和救助水平 (一)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二)救助水平 三、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基金的筹集 (二)基金的使用 (三)基金的支出 (四)基金的管理 | 重新编写 | ||
第五节 教育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一、教育救助对象范围 (一)学前教育阶段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三)高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 二、教育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认定依据 (二)工作程序 三、教育救助的申请与救助形式 |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三)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重点 (四)高校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 二、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住房救助含义、标准与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 | 重新编写 | |
第六节 住房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一、住房救助的保障范围与申请程序 (一)住房救助的保障范围 (二)住房救助的申请程序 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一)资金统筹管理 (二)租金定价与动态调节机制 (三)分配管理优化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 四、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政策 (一)保障对象 (二)申请程序 (三)保障方式 (四)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 | 重新编写 | ||
第七节 就业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一、就业救助的保障对象与救助方式 二、就业救助的实施流程 (一)申请登记程序 (二)救助对象的义务与约束 (三)用人单位的政策激励 | 一、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就业救助的含义 (二)就业救助的申请与批准 二、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临时救助含义、程序与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最新规定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 重新编写 | |
第八节 临时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 一、临时救助的主要对象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与审核、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核与审批 三、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与标准 (一)救助方式 (二)救助标准 四、临时救助的运行机制与政策支持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二)信息共享与核查机制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 重新编写 | ||
第九章 应急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应急管理法规与政策的主要构成 | 一、应急管理法规与政策的体系 |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与分级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与原则 三、突发事件应对的过程与方法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二)监测与预警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四)事后恢复与重建 四、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 | 新增“应急管理法规与政策的体系”、“突发事件应对中对社会力量的要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设置 | ||||
第二节 应急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要求 | 一、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要求 (一)应急预防与准备阶段 (二)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阶段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 (四)应急恢复阶段 | |||
二、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关权利、责任与处分的要求 (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保护个人信息 | ||||
三、突发事件应对中对社会力量的要求 | ||||
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 | ||||
第十章 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法规与政策 | 一、总则 二、机构设置、人员与职责 三、决定与接收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教育帮扶 六、解除与终止 七、未成年人特别规定 八、法律责任 (一)矫正对象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二)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三)监督机制 | 一、总则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三)基本原则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五)支持与保障 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与职责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 (二)社区矫正机构 (三)人员 (四)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三、决定与接收 四、监督管理 五、教育帮扶 六、解除和终止 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八、法律责任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 (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禁毒的法规与政策 | 一、总则 (一)毒品界定与管制范围 (二)禁毒工作宗旨与责任主体 (三)工作方针与组织机制 (四)社会参与激励机制 二、禁毒教育 三、毒品源头管制 四、查辑监管网络 五、吸毒行为认定与检测 六、戒毒治疗体系 七、法律责任制度 八、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 四、吸毒成瘾认定及其检测程序规定 六、法律责任 七、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 新增第一、二、三、四、六点; 删除原第一、二、三、五点;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
第三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与政策 |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处罚种类 (二)适用范围与管辖 (三)特殊人群的处罚适用 (四)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 (五)数罪并罚与共同违法 (六)从重从轻情节 (七)追求时效与矫治教育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调查 (二)决定 (三)执行 五、执法监督 (一)执法规范要求 (二)政务处分通报机制 (三)财务管理规范 (四)违法记录封存 (五)技术保障义务 (六)信息保护规定 (七)法律责任 (八)国家赔偿责任 |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调查 (二)决定 (三)执行 | 新增第一、三、五点;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
第十一章退役军人事务的法规与政策 (旧第八章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的法规与政策 | 一、移交接收 二、退役安置 (一)退役安置的工作原则 (二)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 (三)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方式 (四)家属安置 三、退役军人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 一、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原则 二、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 (一)报到 (二)档案移交、落户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万式 (一)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 (三)退休与供养 (四)逐月领取退役金 四、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法规与政策 | 一、教育培训 二、就业创业扶持 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 (一)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对象 (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举措 | 新增 | ||
第三节 退役军人权益维护的法规与政策 | 一、退役军人司法救助 (一)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 (二)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三)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的对象与情形 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 (一)加强法律援助体系保障 (二)拓宽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四)丰富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三、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 (一)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内容 (二)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方式 (三)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管理 四、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对象界定 (二)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主要内容 (三)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实施管理 | 新增 | ||
第四节 军休服务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 (一)服务管理架构 (二)服务管理内容 (三)服务管理方式 (四)军休机构建设 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 (一)服务管理架构 (二)服务管理内容 | 一、军队干部离休、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基本原则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内容 (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 (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五)对军休干部管理机构及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 | 重新编写 | |
第五节 拥军优抚的法规与政策 | 一、拥军的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化拥军工作 (二)拥军支前工作 二、优抚的法规与政策 (一)抚恤优待的对象与工作原则 (二)死亡抚恤 (三)残疾抚恤 (四)优待 |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五、依照、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 重新编写 | |
第六节 褒扬纪念的法规与政策 | 一、退役军人褒扬 二、烈士褒扬纪念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二)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三)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 一、烈士评定 (一)评定烈士的标准 (二)烈士评定机关 (三)烈士证书的发放 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烈士褒扬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 (三)定期抚恤金 (四)烈士遗属优待 三、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四、烈士安葬、祭扫和烈士纪念日 五、烈士荣誉保护 | 重新编写 | |
第十二章 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慈善组织的法规与政策 | 一、慈善组织的成立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慈善组织的成立条件 (二)慈善组织的认定程序 二、慈善服务与慈善活动的法规与政策 (一)按服务主体/领域区分的法规与政策 (二)应急慈善活动的法规与政策 三、慈善事业的促进 (一)税收优惠 (二)表彰激励 四、慈善组织的监管 (一)年度报告与公开 (二)内部治理 (三)资金监管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及公益慈善组织的分类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 (二)公益慈善组织的分类 (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公益慈善事业募捐与捐赠的规定 (一)慈善募捐 (二)公益慈善捐赠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关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 (四)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三、公益慈善信托的规定 (一)公益信托的界定 (二)公益慈善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慈善募捐与捐赠的法规与政策 | 一、慈善资源的概念与内涵 二、慈善资源募集的形式 (一)慈善募捐 (二)慈善捐赠 | |||
第三节 慈善信托与慈善财产的法规与政策 | 一、慈善信托的基本规范 (一)备案与审查 (二)财产独立性 (三)终止财产处理 二、慈善财产管理的基本规范 (一)投资保值增值的合规边界 (二)年度支出比例与管理费用标准 | |||
第十三章社会组织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二)登记程序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一)内部治理 (二) 登记事项与分支机构的管理 (三) 财务制度 (四)年检与评估 三、社会团体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二)撤销登记 |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三)登记管辖 (四)登记程序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二)财务制度 (三)税收政策 (四)年检 三、社会团体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二)撤销登记 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政策 | 删除“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政策”; 其余内容重新编写 |
第二节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终止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 重新编写 | |
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基金会的设立 三、基金会的管理 三、基金会的终止 | 一、基金会的设立 二、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三、基金会的管理 四、基金会的终止 | 重新编写 | |
第四节 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重点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措施 三、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 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 | 重新编写 | |
第五节 社会组织评估办法 | 删除 | |||
第十四章 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法规与政策 |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二)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三)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集体合同 (二)劳务派遣 (三)非全日制用工 |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二)劳务派遣 (三)非全日制用工 | 新增“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删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其余部分主要是表述上的调整 |
第二节 劳动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 一、劳动报酬 (一)工资分配的原则 (二)工资支付规范 (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 三、劳动保护 (一)劳动安全与保护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一、工资分配、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工资分配的原则 (二)工资水平和工资支付 (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 (第四节)一、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新增“工伤与职业病”; “工资支付规范”重新编写; 其余内容主要是表述上的调整 | |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法规与政策 |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原则、范围和负责机构 (二)监察职责和监察事项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一)管辖制度 (二)监察形式 (三)监察措施 (四)监察程序 |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范围和机构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和机构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三)劳动争议仲裁 (四)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表述上的调整,以及对原内容的扩写 | |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法规与政策 |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 (一)处理原则 (二)处理范围 (三)处理流程 (四)处理机构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调解组织 (二)程序、期限与效力 (一)仲裁受理机构 (二)仲裁申请时效 (三)仲裁程序 (四)一裁终局及可诉条件 四、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二)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重新编写; 其余部分主要是表述的调整以及对原内容的扩写 | ||
第五节 集体协商的法规与政策 |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一)原则 (二)内容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和程序 (一)代表 (二)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集体合同审查 (三)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 (二)集体协商的内容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和程序 (一)集体协商的代表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集体合同审查 四、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一)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的主体 (二)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的管辖 (三)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的程序 |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这一部分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删减; 其余内容主要是表述上的调整,以及对原内容的扩写 | |
第六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 一、就业促进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支持 (一)就业促进的原则和规定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一)公共就业服务 (二)职业中介服务 (三)就业与失业管理 三、职业技能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的分类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和举措 | 一、就业促进原则及政策支持 (一)就业促进原则 (二)政策支持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一)公共就业服务 (二)职业中介机构 (三)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 删除“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新增“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 其余内容主要是表述上的调整,以及一些小点的增减 | |
第十五章卫生健康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一、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二、传染病防控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三、预防接种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四、慢性病管理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五、职业健康保护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六、妇幼保健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七、老年人保健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八、残疾人康复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九、院前急救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 新增 | |
第二节 基本医疗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一、分级诊疗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二、家庭医生签约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三、知情同意与医疗质量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四、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五、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 新增 | ||
第三节 药品安全的法规与政策 | 一、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 新增 | ||
第四节 健康促进的法规与政策 | 一、健康人才培养 二、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 三、重点领域干预 四、妇女儿童健康计划 五、长期护理保险 | 新增 | ||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旧:第十四章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养老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 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构成与运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与缴费规定 (二)待遇计发与调整办法 (三)关系转移与接续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与筹资机制 (二)待遇领取与资格认证 (三)跨制度衔接与全国统筹 |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二)制度模式与缴费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二)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与保费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与获取 |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生育保险费筹集 (二)生育保险待遇 | 重新编写 | |
第三节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对象与缴费规定 (二)失业保险待遇与申领要求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对象与缴费规定 (二)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与支出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四)工伤保险待遇与支付管理 |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 重新编写 | |
第四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 一、社会保险基金 (一)社会保险基金构成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二、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 (二)社会保险监督 | 一、社会保险基金与征缴 (一)社会保险基金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二、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 (二)社会保险监督 | 重新编写 | |
第五节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军人伤亡保险 (二)退役养老保险 (三)退役医疗保险 (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二、军人保险的管理 (一)军人保险基金 (二)军人保险的经办与监督 | 删除 | |||
第十七章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 一、婚姻的成立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二)婚姻成立的条件 (三)婚姻成立的程序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五)事实婚姻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 一、婚姻的缔结 (一)结婚的条件 (二)结婚的程序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四)事实婚姻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 重新编写,部门内容保留 |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 一、收养的概念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五、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 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 重新编写,部门内容保留 | |
第三节 财产继承的法规与政策 | 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与范围 四、遗嘱继承 五、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六、遗产的处理 | 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三、法定继承 四、遗嘱继承 五、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六、遗产的处理 | 重新编写,部门内容保留 | |
第十八章特定人群权益保护与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生存权 (二)发展权 (三)受保护权 (四)参与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途径 (一)家庭保护 (二)学校保护 (三)社会保护 (四)网络保护 (五)政府保护 (六)司法保护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矫治 (一)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三)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四、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 (一)孤儿的安置、保障与收养评估 (二)困境儿童保障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五)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 (六)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 一、未成军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生存权 (二)发展权 (三)受保护权 (四)参与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途径 (一)家庭保护 (二)学校保护 (三)社会保护 (四)网络保护 (五)政府保护 (六)司法保护 (七)法律责任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矫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四)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四、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 (一)孤儿的安置与保障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三)困境儿童保障 (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 重新编写 |
第二节 老年人权益保护与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一、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赡养与扶养 (二)社会保障 (三)社会服务 (四)社会优待 (五)宜居环境 (六)参与社会发展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三)养老机构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 一、老军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赡养与扶养 (二)社会保障 (三)社会服务 (四)社会优待 (五)宜居环境 (六)参与社会发展 二、老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保护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三)养老机构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 重新编写 | |
第三节 妇女权益保护与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一、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权利 (二)人身和人格权益 (三)文化教育权益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五)财产权益 (六)婚姻家庭权益 二、对权益遭受侵害妇女的救济措施 三、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 |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二、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权利 (二)人身和人格权益 (三)文化教育权益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五)财产权益 (六)婚姻家庭权益 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措施 四、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 | 重新编写 | |
第四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与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 一、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预防与康复的权益 (二)接受教育的权益 (三)劳动就业的权益 (四)参与文化生活的权益 (五)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 (六)无障碍环境方面的权益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责任 (一)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组织责任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三、残疾人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 (二)司法救助 (三)诉讼与调解服务 (四)公共法律服务 | 一、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康复 (二)教育 (三)劳动就业 (四)文化生活 (五)社会保障 (六)无障碍环境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一)残疾人组织责任 (二)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 重新编写 |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