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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笔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1/14 14:14: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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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八种)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2.销售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代销商品时。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移送当天。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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