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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定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0 13:58:5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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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定金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4.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是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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