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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09:02: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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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主体、依据、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

(三)公开原则

1.复议过程公开: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听证

2.复议依据公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包括受理及时(5日)、审理及时(60日)、决定及时、处理及时。

(五)便民原则

1.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口头+书面)

2.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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