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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无权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3 14:25: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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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无权代理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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