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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6:12: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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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一)一般复议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的,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4.申请人可于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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