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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清算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08 14:11:3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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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

提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5)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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