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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管理人的确定、更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08 11:57: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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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管理人的确定、更换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以及推荐方式。

2.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3.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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