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8.60 苹果版本:8.8.6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取得、变更和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3 18:39:13  字体:

选课中心

多样班次随心选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备考干货任你学

资料专区

财会题库

海量题目等你练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报考指南

考试资讯一目了然

报考指南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取得、变更和消灭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最初取得)

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内容变

权利量变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
债权:因部分清偿或者免除而缩小

部分质变

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种类债权变为特定债权,有息债权变为无息债权等

效力变

过了诉讼时效成为无公力救济权的债权;第二顺序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抵押权等

主体变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
(权利不存在)

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

相对消灭
(前手转后手)

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