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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营业税(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6/18 14:49: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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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总结,以下是《税法一》科目知识点的归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营业税(06.18)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释: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新增: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服务。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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