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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05.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8 13:58:3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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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05.28)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它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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