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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基本内涵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提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2)没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提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六、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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