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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规定: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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