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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7:01: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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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 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 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 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 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 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 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赔偿法》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6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4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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