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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

来源: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6/01/26 14:47: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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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办理注册申请,对现行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相关法规中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因个人原因申请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七)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四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一份(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考核、认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提供非执业会员证原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表(附表3);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作鉴定;

  (六)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注册前24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代扣代缴单位为其当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2.社保为个人缴纳,需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同时提供缴费的发票(或收据)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报销参保费用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内退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年社保证明原件。

  (八)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九)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非退休申请人,应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

  (十)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第五条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注册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第六条 注册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申报;

  (二)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注册申请资料,按月集中审核办理,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发文予以公告。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五)注册会计师关系由省注协代管超过1年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发生以下四种注销注册情况的,有关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配合省注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报送该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4),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或依法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处罚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书面说明情况并交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注协办理撤销并注销注册手续;

  (三)注册会计师去世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书面说明情况并交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注协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四)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在代管期内如果与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条 省注协应告知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复议。

  第十一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注册会计师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1: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材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或地区)
 
民族
 
 
一寸照片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退休
 
进事务所前所在单位
 
 
现档案存放单位
 
进事务所时间
 
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考试或者考核
或者认定
 
合格证号或考核
(认定)批准文号
 
是否在事务所
专职执业
 
非执业会员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