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充分协商,可能会对另一方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法律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从提示方式来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合理的方式可以是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例如,在合同文本中对相关条款使用加粗、加黑、下划线或者不同颜色的字体等,让对方能够明显地关注到这些条款。如果是电子合同,还可以通过弹窗、单独的确认页面等方式进行提示。
从提示内容方面,需要提示的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中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是重点提示对象。比如一些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必须要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此外,增加对方义务、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属于提示范围。例如,在一些服务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不能要求退款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提示。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体现了法律对格式条款相对方权益的保护,促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切实履行提示义务,保障合同订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总之,格式条款提示义务是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公平的重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