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会经济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在时间上有着明确的区分,准确把握这些区别对于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这里强调的关键时间点是“最后六个月内”。也就是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进行到临近结束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时间段内,出现诸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法定事由时,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一旦中止的原因消除,自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例如,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2020年1月1日起算,正常情况下到2022年12月31日届满。如果在2022年7月1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从7月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假设该不可抗力事件在2022年9月1日消除,那么从9月1日起再经过6个月,即到2023年2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常见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比如,丙对丁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在2021年6月1日,丙向丁提出了履行请求,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中断,从2021年6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年。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是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是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并重新起算。二者在时间上的区分是注会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